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袋(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零柒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塊2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1.0786公克),有該中心民國98年6月1日航藥鑑字第0982631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5月25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於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白色結晶塊2袋(驗餘淨重合計1.078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上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