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在案。檢察官以被告已因另案送監執行,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聲請撤銷羈押,本院核認與被告之前科資料相符,則原羈押之效力既已不存在,但裁定形式仍然存在,自應裁定撤銷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