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易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國泰牙科器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簡明琇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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