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莊慶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除本編別有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豐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黃立昌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