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宜萱 上列聲請人與 羅月雯 、 楊榮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原本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