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林麗慧 被告 格森 辦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春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而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一併提出被告格森辦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被告張春記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宜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