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6號原告 劉淑媚 被告銓敘部代表人 張哲琛 (部長)訴訟代理人 簡麗美
何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任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101年11月7日下午2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