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 林政助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何佳臻
郭廷慶 被告 賴一雄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賴金全複代理人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