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易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易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易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張易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罪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受刑人張易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2次)│├────────┼────────┼────────┼────────┤│犯罪日期│99年5月18日採尿│99年5月18日│99年11月11日(第│││前4日內某日某時││1次)、99年11月13│││││日(第2次)│├────────┼────────┼────────┼────────┤│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毒│臺南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89號│字第8294號│偵字第448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2042│99年度易字第1535│100年度易字第155││事實審││號│號│1號││├────┼────────┼────────┼────────┤││判決│99年11月11日│99年12月13日│100年6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2042│99年度易字第1535│100年度易字第155││判決││號│號│1號││├────┼────────┼────────┼────────┤││判決│100年1月7日│100年1月10日│100年7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289號│執助字第305號│執字第8918號(分│││(分監101.7.8至│(分監101.12.8至│監102.10.8至103.│││101.12.7)│102.10.7)│10.7)編號3兩罪定│││││應執刑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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