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簡字第6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承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陳柏良 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0,760元
,及其中39,963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原告依法取得對陳柏良之
執行名義,持之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
75876號執行案件受理在案,就陳柏良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
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在內)於3分
之1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3分之1,予以
扣押並移轉於原告(下稱系爭執行命令),被告於收受系爭
執行命令後,並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法扣押陳
柏良之薪資並移轉予原告,故被告應給付原告106年9月10
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共17月,3分之1之陳柏良薪資(
每月薪資18,750元,3分之1即6,250元)共106,250元。
爰依系爭執行命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06,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
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
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
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
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
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
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亦規定
明確。故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
以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為之,且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
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
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且該項債
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
債權人。是扣押命令係執行法院先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
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移轉命令係將被
扣押之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以清償執行債權,債務人因此
喪失該債權,而由執行債權人成為該債權之主體,第三人於
收受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時,即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且自
收受移轉命令時至債務人離職時止,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
債權,就已扣押部分更已移轉與執行債權人,第三人自負有
給付執行債權人上開所扣押薪資債權之義務。
㈡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執行命令、計算書、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在
卷為證,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誤。被告經
本院合法通知,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原告依系爭執行命令
請求被告將106年9月10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共17個
月,陳柏良每月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含薪俸、各種津
貼、補助費等在內之3分之1,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
其他獎金之3分之1,共106,250元給付予原告,洵屬有據
。被告迄今尚未給付,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8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執行命令與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06,250元及自108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