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瓊慧 上列聲請人與 吳枝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及第三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預(超)支工程款新台幣(下同)2,363,166元,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賠償款逾2,295,000元之釋明文件(經查,土地買賣契約書第8條第2款載明「…並應同時給付與已繳價款同額之違約賠償」,又債務人已繳價款為2,295,000元,聲請人另給付之1,181,583元為相對人及第三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預(超)支之工程款,並非土地買賣契約之價金)。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