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柏納 上列聲請人與 蘇莉玲佳阿吾企業社詹德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蘇莉玲、詹德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蘇莉玲即佳阿吾企業社為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案與債務人約定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依據,或更正為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四、請 陳明 車輛維修費是否由聲請人支付、聲請狀所附估價單上抬頭為何係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五、承上,若是,請陳明聲請人是否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提出保險公司已給付之相關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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