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34號聲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戰勝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㈢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民國87年度重訴字第536號判決後,聲請人就關於相對人乙○○及丙○○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至相對人甲○○則就其敗訴之部分未提出上訴而告確定。嗣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重上字第29號判決上訴駁回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判決後,聲請人就關於相對人丙○○之部分及相對人乙○○均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5號廢棄原判決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之部分並發回更審,另駁回相對人乙○○之上訴而告確定,嗣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號判決相對人丙○○敗訴而確定在案。其中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第一審確定部分以外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及丙○○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㈠、㈡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如附表㈢所示。至聲請人主張第一審之郵票費為1,064元,第二審之郵票費為1,802元,第三審之郵票費為1,482元等語,惟依本院郵票收付計算書之記載核算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固預繳郵票費1,064元,然實際支出之郵票費僅為693元,其餘郵票則併送第二審處理。另依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郵票收付計算書3份之記載核算結果,聲請人於第一、二、三審分別繳納郵票費1,064元、1,516元及1,020元,共計3,
600元,其中第一審支出之郵票費為693元,已如前述,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曾退郵448元予聲請人,此亦有該院郵票收付計算書1份可稽(該院9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卷第1頁參照),則聲請人於第二、三審實際支出之郵票費應為2,459元(計算式:3,600元-693元-448元=2,459元)。
是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容有誤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孟瑩附表㈠:聲請人支出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明細表┌──┬─────┬─────────────────┐│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一│裁判費│225,000元│├──┼─────┼─────────────────┤│二│郵票費│693元│├──┴─────┼─────────────────┤│合計│225,693元│└────────┴─────────────────┘附表㈡:聲請人支出第一審確定部分以外之訴訟費用明細表┌──┬──────┬────────────────┐│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一│第二審裁判費│337,500元│├──┼──────┼────────────────┤│二│第三審裁判費│337,500元│├──┼──────┼────────────────┤│三│郵票費│2,459元│├──┴──────┼────────────────┤│合計│677,459元│└─────────┴────────────────┘附表㈢: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費用金額┌─────┬────────────────────┐│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甲○○│225,693元│├─────┼────────────────────┤│乙○○│338,730元│││(計算式:677,459元×1/2=338,730元)│├─────┼────────────────────┤│丙○○│338,730元│││(計算式:677,459元×1/2=338,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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