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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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以95年度訴字第4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