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96年7月4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甚明。再按,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判決駁回之。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若形式上雖提出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但就第一審判決究有何具體事由,致判決不當或違法,並無一語涉及,即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核本件上訴狀雖載有上訴理由,然核其理由僅係上訴人以本身之身體或家庭因素等空泛之詞請求輕判,並未述及具體之上訴理由,依前揭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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