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柏賢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柏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罪,經本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軍上訴字第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