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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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林雪嬌 代理人 葛光輝 律師
馬思評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林榮志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一○九年八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上訴人。於查閱該案之民國109年6月24日、109年8月10日開庭筆錄後,發現筆錄就證人 張水豐林素京 之證述有漏未記載,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號109年6月24日、109年8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號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聲請當庭對話,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
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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