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9號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被告 程進財
鄭序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109年1月16日所為買賣行為及於109年1月3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並請求塗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839元【計算式:19,291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59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24(被告移轉之應有部分比例)=2,085,8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6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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