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4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陳宥縢

被告 孫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新臺幣3,662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7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台東縣○○鄉○○村○○○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3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林誠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