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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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06號

原告 楊富翔

張秀珍

楊家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律師

被告 林定緯

林睿豐

武宜豔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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