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雅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正評 律師(即 聶諍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聶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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