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5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