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將被告予以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法官余明賢
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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