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1號原告 洪麗芳 原告 江麗珍 被告 王柏清 高雄市○○區○○街○○巷○○號訴訟代理人 黃永彰 被告 黃富進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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