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8年度訴願字第16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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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8年訴願字第16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聲請提供資訊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108年度訴願字第16號
訴願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聲請提供資訊事件,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駁回。
理由
一、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申請 陳兆翔 107年准訴訟救助裁定,該院竟應作為而不作為,他院均提供。爰依法提起訴願等語。
二、經查:訴願人固於108年1月28日向臺東地院申請陳兆翔106、107年准訴訟救助裁定複本各一。惟申請事項不具體明確,臺東地院乃函請其補正具體案件並補繳費用,而訴願人未補正,該院乃於108年9月4日以東院宜文字第549號函覆稱:台端迄未補正,本院難以確知特定具體標的,所請欠難提供等語,而否准其申請。核無不當。並無訴願人所指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訴願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四、至於訴願意旨另指臺東地院未處理其107、108年約十件訴願狀乙節,顯屬另事,自不在本件處理範疇,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光釗
委員 葉騰瑞 委員 張靜女 委員 周政達 委員 邱忠義 委員 梁宇賢 委員 黃錦嵐 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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