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瑞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阿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000元(即上訴人提起上訴之利益),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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