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偉欽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1年9月15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附表所示各罪,固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併合處罰情形。然受刑人因另犯詐欺等案件共8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各罪,併與附表所示各罪,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曾經定應執行簡表、該刑事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按。是附表所示各罪,既與被告上開所另犯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已具有實質確定力,又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按上說明,附表所示各罪,自不得再重複定應執行刑。
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張偉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03.04.19時3分許110.03.14.19時許110.03.04.1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03、1025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03、1025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03、102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判決日期111/06/30111/06/30111/06/30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15111/09/15111/09/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47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47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47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03.03.22時38分許110.03.03.23時1分許110.03.16.上午9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899號、111年度偵宇第662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34號、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545、8597、10409、110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37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35號判決日期111/08/31111/09/22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37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03111/11/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40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8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