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中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分別為販賣混合第三級、第四級二種以上毒品罪及製造第三級毒品,均為毒品相關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其對於本案並無意見陳述(見本院卷第71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混合第三級、第四級二種以上毒品販賣混合第三級、第四級二種以上毒品製造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15日109年9月18日109年6月至109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38號、109年度偵字第3315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38號、109年度偵字第3315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2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95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17日111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2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2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952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20日112年1月30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29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29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83號編號1、2至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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