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皓凱上列被告因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皓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皓凱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定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1年,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5月
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3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103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原埔交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3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又於104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之。其於104年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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