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暖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被告蘇暖琇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被告先前已遭查獲之香奈兒皮包1個,係屬違反商標法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證,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暖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包1個,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有扣押物品清單、商標對照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佐(偵字第14512號卷第117、129至133頁、聲沒字第611號卷第2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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