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9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受刑人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8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受刑人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其坦承在卷明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01│ 宮野蠻 王妃DVD光碟│3片│甲○○│├──┼──────────┼───┼────────┤│02│郵寄信封袋│1只│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