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99號聲請人 賴錫源 即財團法人夢蓮花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夢蓮花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夢蓮花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夢蓮花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進行第3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夢蓮花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7條部分,業據提出文化部109年2月19日文綜字第1091002039號函、財團法人夢蓮花文化文教基金會第3屆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載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18條、第19條之變更,乃係將該財團法人遵循之法令明文化、文字增刪、捐助章程修訂日期及施行程序為載明;第4條、第11條部分則未為修正,此均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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