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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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瑋致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2297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102年度偵字第2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瑋致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許瑋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卷內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且經通緝到案,且證人所述前後不一,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5月5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雖仍否認犯行,然依證人 蕭立祥謝昆佑 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卷內資料,足見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參以被告曾於本案有通緝到案之紀錄,此有本院103年投院裕刑緝字第52號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益徵被告確有逃亡而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述與證人證述多有矛盾之處,是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甚鉅,基於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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