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 屠國榮 被告 潘春梅
屠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0條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而被告潘春梅、屠勝國住所分別在臺北市、新北市,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2紙在卷可稽,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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