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美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信用貸款之約定清償日期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清償日尚未屆至,併提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謝美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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