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宏濡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宏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翁碧玲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淑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