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7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騰龍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8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第一審協商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騰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游騰龍(下稱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780號為第一審判決,被告固依法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具狀提出刑事上訴,有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本院卷第19頁)可佐,惟其所提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泛稱:不服新北地院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提等語;又本件業經原審於109年1月3日、同年3月3日以新北院賢刑快108審易字第2780號函通知被告於補正上訴理由,亦有上開函在卷(本院卷第21-23頁)可參,惟被告於同年1月9日、3月9日收受前開函文,迄今仍未補陳上訴理由,爰裁定命其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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