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李珮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768,000元(即系爭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段22建號㈡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上開不動產㈢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甘OO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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