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 阮彩鳳 被告泰和派出所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690元及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等證明,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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