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級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何永龍 被告國立新竹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代表人 姚清煇 校長上列當事人間級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竹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孫國禎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