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清字第三十一號債務人 郭進財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八十二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債務人自陳: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號
土地經本院拍賣後,已由配偶胞妹出資向拍定人買回等語。債務人應說明支付該土地買賣價金之資金來源,並提出該土地最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及給付買賣價金之證明。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說明債務人現有無可供清算分配之資產,並詳列其明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