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178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非訟代理人 劉協良
劉奕君 相對人 陸偉
謝千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陸偉與相對人謝千惠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令制定公布;並於101年2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05509號令發布,且自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6款、第74條規定甚明。次按本法施行前之訴訟事件,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之,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038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案件,惟依上揭規定,業經家事事件法定義為家事非訟事件,自應依修法後之家事事件法中家事非訟程序處理,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陸偉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下同)224,308元及其中213,594元自9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經原告數次催索,相對人陸偉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上開債務。嗣聲請人向鈞院聲請對相對人陸偉強制執行,惟執行無效果,有鈞院10
0年12月8日所核發之100年度司執字第111896號債權憑證可憑。相對人陸偉與相對人謝千惠間婚姻關係仍存在,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經聲請人向法院網站查詢,相對人陸偉與相對人謝千惠迄今仍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為此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請准宣告相對人夫妻間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1896號債權憑證、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查詢網頁列印資料等件為證,而相對人陸偉與謝千惠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是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陸偉與謝千惠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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