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8號原告 張哲豪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葉梓銓 訴訟代理人 黃萍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被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被告之代表人葉梓銓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
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宣判,於判決送達後,被告之代表人於105年7月4日變更為葉梓銓,被告並於106年1月19日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則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本院裁定之。經核被告聲明承受訴訟,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派令1份為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