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凱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節雄 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2,78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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