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45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告 王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 王文榮 」之記載,應更正為「 王榮文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