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 洪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台北南海郵局台北北門郵局109年8月25日76,400元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