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 張信英 (即 高銘彌 之繼承人)代理人 高堅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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