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3號原告 王俊傑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宋秀玲 上列原告因就綜合所得稅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另原告起訴狀應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並敘明提起行政訴訟種類等,及提出繕本到院。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