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告 陳俊霖 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林芥宇 律師複代理人 賴柔樺 律師被告 游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秀英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98,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6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2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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