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3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債務人 李天雲 債務人 李鎧伶 債務人 李天成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李明寶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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